日前,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沙市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有关优待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的军官(警官),文职人员(仅限军改期间由现役军官转改人员),士兵(义务兵和士官),军队院校有军籍的学员和残疾军人在长沙市范围将享受优待。

  根据《办法》,车站、机场、银行、公立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设立 “ 军人优先 ” 标识,享受优先优待服务;同时,优待对象可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和地铁,免票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不含内部乘坐和使用交通工具等其他经营性收费项目)。

  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受奖的长沙籍、驻长部队现役军人,享受优待。对长沙籍及驻长部队现役军人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二、三等功及受到国际表彰的,给予奖励。标准如下:(1)被中央军委授予八一勋章的,奖励 50000 元;(2)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 30000 元;(3)荣立一等功的,奖励 10000 元;(4)荣立二等功的,奖励 5000 元;(5)荣立三等功的,奖励 2000 元;(6)荣立嘉奖的奖励,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7)受到国际表彰的,按照对应等次给予奖励。(8)战时官兵获誉立功在平时的基础上增加一倍的奖励。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