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朱敏 通讯员 刘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企业不能裁;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企业不能裁……记者日前从省人社厅获悉,由人社部研究起草的《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已对外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禁止裁减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等六类人员。

  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人员的,适用《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中明确规定,企业采取协商一致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人数达到20人以上,应当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告知有关情况,并将拟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报告人社部门。

  根据征求意见稿,禁止裁减的职工除上述两类外,还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烈士遗属、本单位接收的退役士兵等人员,企业裁员时,要优先留用。

  据悉,为鼓励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人社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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