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办发电〔2015〕1号105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号)精神,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控烟工作的认识
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加强控烟工作是提高群众健康水平的重要举措。《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公共场所禁止吸 烟作出了明确规定,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 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良好形象。
二、率先垂范作控烟表率
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 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执行。要组织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及时劝阻和制止他 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严格落实公务活动中的禁烟措施
各级党政机关组织的各种会议、接待等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参加人员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四、党政机关公共办公场所严禁吸烟
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 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不摆放烟灰缸等烟具。要指定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定期监督、巡查办公场所内禁烟情况。各级党政机关要要求本单位职工自觉控烟, 鼓励吸烟职工戒烟,共同创造无烟环境。
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自律,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党政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禁烟要求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纪律约束、财务管理、经费审计和监督检查,严防发生以及严肃 查处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六、广泛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宣传、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继续落实好禁烟控烟倡议,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制发控烟宣传材料,采取多种途径开展烟草危害科普宣传,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全省各级企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