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下发,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指出,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我省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既包括各项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也包括国家助学贷款,覆盖大中小学各个阶段。
《办法》明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3000元。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资助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对于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省平均资助面约为在校学生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对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针对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全省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平均资助面为24%,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平均资助面为11%,小学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同学段寄宿生补助标准的50%。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也可以获得相应入园补助,平均资助面为在园幼儿的10%,其中脱贫县为15%,其他地区为7.5%,平均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办法》强调,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三助”岗位、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普通高中(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含非普惠性幼儿园)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来源:湖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