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钻公司制度的空子,从订单中赚取差价,被公司发现后遭公司开除。这种情况下,员工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开区巡回法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劳动争议案。
唐某是宁乡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公司任职城市经理,从事渠道销售工作。唐某在入职后,公司通过工作群向其发送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中载明,“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将对员工予以除名处理,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商业或技术秘密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产生5000元损失、或声誉造成损害的;违反公司诚信原则,对公司有严重欺骗行为的……”
某公司主营新型建筑材料研发、生产与销售,在全国部分城市有合作的经销商,出于对经销商的支持,公司给予了经销商一定的优惠政策,其拿货价格相比于直营客户更加优惠。唐某进入该公司工作后,怀着侥幸的心理,直接收取直营客户货款,再以挂靠在经销商名下的订单从公司拿货,从而达到赚取差价的目的。
2021年6月,某公司发现唐某这种“钻空子”的行为,以其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唐某的劳动合同。
唐某认为在没有收到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9000元。
宁乡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作为城市经理,在明知经销商有返利政策优惠的情况下,将直营客户订单挂靠于经销商名下从公司拿货,不仅损害了公司利益,同时对公司管理也存在负面影响,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司以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于法有据,程序正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因此,唐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9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唐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成功没有捷径,脚踏实地,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提升自我价值才能迈向成功。违反诚信,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既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可构成职务侵占罪。企业也应着重完善自身制度体系,让一些别有用心者无“空子”可钻,加强企业监管,清除企业“蛀虫”。
(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