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1月9日讯(记者 岳瑾)为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日前,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分别从健全房屋交易网签监管系统、强化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服务、优化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服务、提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司法案件执行效率、加快推进系统对接信息共享和组织落实七个方面,进一步推动长沙市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工作,优化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本《通知》自11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据长沙市住建局透露,11月12日上午,该局将组织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交易中心、信息中心、中介协会相关业务人员共同进行专项培训。

  实现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时即上传交易数据

  《通知》明确,要健全房屋交易网签监管系统,提出要夯实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市行政区域的新房、二手房、租赁网签备案系统,房屋交易应网签备案后再办理贷款、转让、完税等业务;要按照“及时、准确、全覆盖”的要求上传房屋交易数据,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租赁房交易网签备案全覆盖;要通过全市统一的房屋网签备案电子合同签署平台,采用互联网+、区块链、人脸识别、电子印章等技术实行房屋买卖、抵押、租赁在线电子签约备案,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合同自动添加唯一的识别码,网上随时查询,全流程无纸化、全业务掌上办和“一次不跑”的目标;要切实履行房屋交易管理、房地产中介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监管职责,按照建房规〔2020〕4号文件《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要求,将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和金融机构,确保在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时即上传交易数据。

  严禁为购房、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

  在强化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方面,《通知》明确未经网签备案的个人住房(买卖或租赁)合同,不得办理贷款业务。根据规定,各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在办理个人住房(买卖或租赁)贷款业务时,将网签备案电子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房屋抵押当事人应当将房屋抵押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经网签备案的房屋抵押合同,作为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的依据之一。

  同时,严禁房地产中介企业、房屋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购房、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金融机构应依托房屋网签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加强贷款审核管理,防范交易欺诈、骗取贷款等行为,在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中,及时关注网签备案价款与房屋评估价、客户实际交易资金之间存在显著差异的情形,建立存量房交易、租赁资金监管机制,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住房合同未网签备案不得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方面,《通知》明确,未经网签备案的个人住房(买卖或租赁)合同,不得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实际租房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以共享的网签备案合同为依据,并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以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价款、房屋租赁税票金额、市场租金价格水平等作为依据,综合确定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合同信息,应实时共享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查询房屋网签备案信息。

  确保交易环节税收的“一窗式”征收

  《通知》同时提出,优化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服务,规定市、县住建部门要及时向市县税务部门共享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长沙市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签备案电子合同识别码查询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在办理新建商品房核税业务时,应当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作为计算基数确定缴税金额;在办理存量房核税业务时,应当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纳税评估价的高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缴税金额。

  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产生纳税义务,签订房屋权属转移网签合同后即可缴纳相关税款,住建部门实时传递网签备案等信息,税务机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落实“先税后证”的管理制度,确保交易环节税收的“一窗式”征收,依托网签备案电子合同办理房屋交易征税业务,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加快实现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无纸化”“免填单”。个人住房(买卖或租赁)合同须经网签备案,再办理完税业务。

  推进市住建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实现信息共享

  此外,《通知》要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人民法院积极对接业务信息系统,实时共享房屋网签备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房屋查封等信息,逐步推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实现信息共享。

  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公积金、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积极推进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与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对接,通过网络专线、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服务平台、延伸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端口等方式共享房屋网签备案数据、“红黑榜”信用评价数据等,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贷款、纳税申报、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者贷款、反洗钱、居住证和流动人口管理、司法案件执行等业务提供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