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8 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冶炼厂 “ 含金砖渣 ” 案件。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供犯罪所用的锤子一把予以没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 年 7 月 18 日 19 时 50 分,被告人戴某某发现某冶炼厂新仓库内有含金砖渣。7 月 19 日上午,戴某某邀约被告人刘某某共同实施盗窃,18 时许,二被告人来到该仓库,戴某某翻墙入库,打开大门,让刘某某进入库内,戴某某为避开监控,用木板将能拍摄到含金砖渣的监控摄像头推离原监控位置。随后,二人在仓库内盗窃含金砖渣 4 袋。20 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刘某某在冶炼厂附近被民警抓获,赃物被收缴。
经鉴定,含金砖渣价值 5012 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某某、刘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