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拟再审现场救护条例等5件法规草案

  本报记者张沁长沙报道

  现场救护条例草案就“不敢救”问题作了哪些规定?明星代言商品问题频出,实施广告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在约束代言人方面有何规定?……将于7月27日至30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拟再次审议5件法规草案,初审5件法规草案。7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第二次记者会在长沙举行,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曾东楼就相关情况进行介绍,并答记者问。

  首部专门规范现场救护的地方法规

  医疗卫生救护分为院内救护、院前救护和现场救护。目前,院内救护和院前救护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而现场救护的立法还是空白,《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草案)》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现场救护的地方性法规。曾东楼介绍,条例草案第二条对“现场救护”进行了界定。按照该条规定,现场救护的对象是指发生心脑血管疾病等急危重症,或者交通事故、溺水、中毒等情况而受到意外伤害者;现场救护的前提是患者在医疗区域以外发生急危重症或者受到意外伤害,医疗急救机构尚未赶到现场进行救护;现场救护行为包括三种:第一种是呼叫医疗急救机构,第二种是自愿对患者实施基础性急救,第三种是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救治。

  “为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不敢救’的问题,条例草案也进行了规范。”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为解决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引入商业保险化解风险。

  救人产生损失由保险公司等承担

  为解除人们普遍存在的怕做好事惹火烧身而“不敢救”的顾虑,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救助人的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强调,救助人因现场救护产生的财产损失及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依法由保险公司、侵权责任人或者受助人承担。

  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条例草案与我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进行衔接,加大对救助人的表彰奖励力度。

  对受助人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受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或者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救助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并建议有关单位将违法人员纳入信用黑名单。

  对弹窗广告确立一键关闭制度

  “公益广告量多、时间长且有随意性,给企业带来较大负担,特别是中小广告企业难以承受。”曾东楼表示,调研时,基层反映了这一意见。《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对政府统筹公益广告发布、购买公益广告服务作出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益广告发布,建立政府购买公益广告服务的机制。

  针对近期明星代言商品问题频出的现象,草案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利用广告代言人等其他广告参与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证明、认定,或者利用非专业人员冒充专业人员进行宣传的,为虚假广告。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对发布虚假广告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行政、刑事责任。”

  此外,实施广告法办法修正案草案针对弹窗广告,确立了一键关闭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广告不设置关闭标识或者虚拟的关闭标识,强迫用户浏览观看。对违反一键关闭规定的或者关闭后又再次弹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曾东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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