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岳阳讯 维权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来弥补自身的损失。否则,若因违法维权,涉嫌刑事犯罪,从受害人变成被告人,就得不偿失了。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周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 年 5 月,崔某(另案处理)代被告人周某从佛山购买了 20 多吨旧 PE 膜,被告人周某支付货款后,该旧 PE 膜被运到了河南省许昌市某村庄鄢陵县,被告人周某仔细检查收到的旧 PE 膜后发现方形旧 PE 膜中包裹着大量的垃圾,遂发现被骗。在向派出所报案未能挽回损失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某同崔某商量,最终两人决定将含有大量垃圾的旧 PE 膜以正常旧 PE 膜出售,骗取他人钱财,转嫁损失。
崔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发布了出售旧 PE 膜的供货信息,在发布的供货信息中,崔某虚构旧 PE 膜的杂质、水等无用成分占比合格情况。被害人郭某通过该网络平台看到崔某发布的供货信息后,由股东闵某前去河南验货。为了防止诈骗成功后被找上门,被告人周某将含有大量垃圾的旧 PE 膜转移至一无人居住的院里,崔某对此也知情,并去现场看过。当闵某前去验货时,被告人周某谎称自己姓张。闵某验货只查看了旧 PE 膜的外层材料后觉得正常,便与被告人周某谈好购买事宜。9 月 5 日,按照双方约定郭某转账支付 11.1 万元货款,被告人周某联系货车将 24 吨旧 PE 膜送往临湘市詹桥镇贺畈村。9 月 9 日,闵某组织工人将旧 PE 膜堆拆开后,发现除表面可用的 PE 膜外,方形堆中间夹杂着垃圾,遂发现被骗。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闵某、郭某经济损失 13 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是初犯,认罪悔罪,临湘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责令被告人周某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遂作出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周美、龚飞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