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岳阳讯 近日,岳阳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5岁儿子起诉母亲要求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黄某甲是黄某和李某的婚生儿子,黄某与李某于2016年3月11日在平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黄某甲由其父亲黄某抚养,由母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黄某与李某离婚后的前段时间,李某按月支付了抚养费用,2017年10月之后,李某未再支付抚养费,黄某因独自抚养小孩经济压力大,以黄某甲的名义,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甲系黄某与李某的婚生儿子,李某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李某在与黄某离婚时已经就抚养费达成了协议,确定了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数额为每个月支付1500元,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李某也无失去劳动能力等减免抚养费的特殊情况。因此,李某应按照协议约定每个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原告黄某甲满十八周岁止。由于李某在离婚后前段时间已经支付了抚养费,在2017年10月前和黄某一起抚养黄某甲。所以,李某应自2017年11月开始支付抚养费,之后再按1500元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
法官寄语: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记者周凌如通讯员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