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各地学校错峰复课开学,来自岳阳的小英(化名)又能恢复正常的学业生活。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此前,小英是一起性侵案件的被害人。

  2017年6月,小英遭到邻居李某性侵,案发时未满14岁。她的母亲精神失常,父亲常年在外打工,平时由爷爷奶奶抚养。因为她性格较内向,一直不敢将被侵害的事情告诉家人。2017年6月10日,李某以找人为由前往小英家,此时,家人发现小英神情不对,经询问,小英将被李某侵犯的事说出,小英家人选择报警。2018年9月,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提交法庭的客观证据和直接证据较少,李某面对指控拒不认罪,全程“零口供”。为了厘清事实,公正裁决,合议庭反复核查该案书证、证人证言、电脑及浏览记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提取笔录等几十份证据。通过与小英深入交流,法官发现小英的陈述符合被害人的心理认知和记忆规律,反映的情况能够与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小英被侵害的事实。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3日中午,被害人小英从被告人李某家门口经过时,李某将其带到家中卧室内,锁上门并关上窗帘,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小英受到李某威胁。次日晚,小英外出时,被李某又拉进一处平房内进行猥亵。事后,李某再次对其进行言语威胁。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李某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一审宣判后,李某向岳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2019年5月8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性侵害幼女犯罪严重损害幼女身心健康,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态度,绝不姑息!

  编后语

  在不少案例中,与祖辈相依为命的留守儿童,成为性侵儿童罪犯眼里“最好欺负的对象”。由于家庭主要成员长年外出打工,农村留守儿童长期缺乏家庭的完善监护,农村学校及社区的自我保护教育及基础生理教育较为落后,甚至存在空白。“隔代教养”致沟通不畅,隐案率高。留守女童,羞于向祖辈讲述被猥亵经历,更不愿向学校老师倾诉。性侵儿童案,不只是家庭的悲剧,还是社会的警钟。它的背后,是儿童防性侵教育的“留白”、家庭学校监管的“失守”、法律体系的盲点以及心理救助机制的缺位。

  儿童性侵害是一个复杂的难题。无论是事前预防,还是事后救助,都涉及到立法、司法、教育监管、社会保障等各个环节的协同努力,也和民众的观念意识、重视程度、知识普及等因素息息相关。只有每一个部门都妥善履行使命、每一个民众都意识到自己分担到了一份责任,孩子心理的伤痕,才可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修复与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