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岳阳讯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王某盗窃所得赃款 5700 元。

  2011 年 7 月下旬,严某(已判刑)获知电信系统要用光缆更换电缆的信息后,邀集本案被告人王某与华某、彭某、戴某(三人均已判刑)商定偷电缆换钱用,王某等 4 人同意。严某购买 “ 脚爬子 ” 等作案工具,和戴某四处踩点,并联系了收购赃物的买家张某(已判刑)。2011 年 7 月 31 日晚,王某等 5 人携作案工具驾驶两台三轮摩托车至华容县幸福乡某村,采取用 “ 脚爬子 ” 爬上电线杆剪断高空架设的通信电缆的手段,盗得华容县电信局架设的通信电缆线 1100 米。当晚便将盗得的电缆线以 29 000 元卖给张某;严某分得赃款 6200 元,王某等 4 人各分得赃款 5700 元。经鉴定,该批被盗电缆线价值 47 674 元。

  另查明,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 1988 年 12 月 19 日、1991 年 12 月 16 日分别被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五年,1995 年 6 月 13 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有盗窃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危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