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4月25日讯(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欧嘉剑)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6年度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2016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一审案件4518件,比上年增长52.02%。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案件3379件,比上年增长48.79%,收案数和结案数均大幅上升。

  案件审判质量提升,产生了一批具有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精品案件。湖南富丽真金家纺有限公司诉湖南富丽真金家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等疑难复杂、有较大影响案件成功审理,有力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积极适用调查取证、证据保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等制度,降低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在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岳阳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填埋在河道两岸及护坡内,法院依据工程尚未完工时公证保全的侵权产品照片认定了侵权事实。因被告拒不提交有关侵权产品数量、交易价格、利润的资料,法院根据设计图推算侵权产品数量,并引导原告提交专利产品价格评估报告等关于专利市场价值的证据,据此确定了赔偿数额,使侵权人付出了足够的侵权代价。

  法院通过发布临时禁令、缩短审理周期等方法,提高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实效性,避免权利人赢了官司、丢了市场。在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益阳市口德福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发布临时禁令,责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及时有效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省高院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印发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理“三合一”工作的意见》通知,推进长沙、株洲、岳阳、常德等地的“三合一”工作。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继续指导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展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试点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为纠纷解决提供快速通道,该院目前已对19起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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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客户电话属商业秘密

  [案情简介]

  现代商贸公司、赵志坚等10人与李惠君均系嘉禾县城经营家电、家居建材业务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为拓宽销售市场,现代商贸公司与赵志坚等10人决定举办第二届嘉禾家居建材工厂直供会,并组织业务员到全县各小区、乡镇进行宣传、发放资料,搜集客户信息资料(包括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对家居建材的需求等信息),还安排雷文芳等两名业务员按照客户信息资料上的电话联系客户。李惠君在知悉上述活动后,利诱雷文芳,获取了客户信息资料,并在“工厂直供会”期间,打电话给客户,干扰“工厂直供会”的正常活动。现代商贸公司与赵志坚等10人认为,李惠君侵害了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审理结果]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权利人所收集的客户信息资料包含客户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住房户型、装修进度、购买意向等信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和市场价值;权利人还指派专人负责与客户沟通,并及时将客户资料交负责人保管,对该资料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故该客户信息资料应认定为商业秘密。李惠君采取利诱方式,从雷文芳处获取了权利人保密的客户名单,并在“工厂直供会”期间,采取给客户打电话干扰的方式,给权利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侵权。二审维持了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获得了2016年度全国法院案例评选优秀奖。其意义在于确定了客户名单中的部分信息如电话号码,若具有商业秘密的特性,则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电话号码作为客户名单中的一部分内容,一般不单独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这容易导致被诉侵权人以此为由滥用抗辩权。本案通过对电话号码在客户名单中地位和作用的分析,并结合当事人对客户信息的使用方式和使用意图,认定本案中的电话号码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

  案例2

  “蚂蚁搬家”起纷争

  [案情简介]

  四川成都蚂蚁物流公司系第11470667号“蚂蚁搬家”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的申请日为2012年9月1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包括搬迁等。长沙蚂蚁搬家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搬家运输等,该公司在其运输车辆上使用了“蚂蚁搬家”字样及蚂蚁图案,在其网站上使用了印有“蚂蚁搬家”字样的车辆照片,以及“蚂蚁搬家,服务到家”的广告语。成都蚂蚁物流公司认为,长沙蚂蚁搬家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审理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长沙蚂蚁搬家公司使用“蚂蚁搬家”的时间远早于涉案第11470667号“蚂蚁搬家”商标的申请日期;并通过其善意、自主的经营行为,已在长沙地域形成一定规模,“蚂蚁搬家”成为行业协会对其的呼叫,具有一定的识别性,符合商标法第59条第三款关于“一定影响”的规定;且使用地域亦处于原有范围之内。故长沙蚂蚁搬家公司对“蚂蚁搬家”的使用符合商标在先使用之规定,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但为防止造成混淆,应当在使用“蚂蚁搬家”时附加适当标识。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综合考虑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强度、未注册商标人的实际利益、相关公众尤其是消费者的利益等因素,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包装的保护,对商标法关于商标在先使用规定中的“原使用范围”进行了界定,为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商标在先使用权与注册商标权之冲突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