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男子无证转移136吨化工残留废液 被判赔偿57万
原标题:衡阳男子无证转移 136 吨化工残留废液致土壤被污染,被判赔偿 57 万元

本报讯(记者张吟丰通讯员曹丽雯吴芳莲)近日,湖南省衡阳市检察院依法对彭某等 4 人非法转移、贮存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经查,2015 年 9 月开始,天顺化工厂股东郑某在明知彭某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约定将天顺化工厂产生的反应釜底残留物即化工残留废液低价交由彭某处理。随后,彭某先后联系张某等二人,在明知废液对环境有污染且均无危废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分 5 次将 136.31 吨化工残留废液运送至衡山县开云镇板桥村,并非法贮存于张某的工厂内。
经鉴定,该 136.31 吨化工残留废液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已导致衡山县部分土壤遭受一定程度的污染,同时未被处置的废液还存在泄露等危险。目前,该批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已全部转移至湖南衡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处置,并由岳阳市云溪区政府垫付相关危险废物处置费用。
“ 彭某等 4 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污染损害后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衡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彭生宝介绍,对于此类污染环境案件,要结束 “ 企业或个人污染环境、政府和社会买单 ” 的模式,真正让违法者承担责任。
2018 年 7 月 17 日,衡阳市检察院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并于同年 8 月 7 日在媒体发布公告。今年 4 月 15 日,在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该院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决彭某等 4 人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紧紧围绕被告非法转移、贮存危险废物行为造成的损害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等关键问题,宣读起诉书、举证质证和发表辩论意见。
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辩论意见后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彭某保、郑某、彭某、张某连带支付因处置衡山县境内环境损害而产生的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安全处置费用、现场清理与污染控制费用、应急监测费用、人员支出及行政办公费用以及检测、鉴定等费用共计 57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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