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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9年11月27日 18:09 南岳公安 

  南岳区人民政府

  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护好南岳文物古迹,保障好广大游客和全区人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市污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本区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南岳大庙、祝圣寺、大善寺、香山寺、辞圣殿等文物保护单位和财神庙、福寿寺、天符殿、基督教堂等宗教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南岳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驻岳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要率先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二、城区下列范围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黄金路以北,南岳高速连接线坪上立交桥起沿连接线、南山路至兴隆水库以东,沿兴隆水库、白龙潭水库、岳云中学、康家垅门票所、市干院、福寿寺至逸山逸水酒店沿线以南,东城区紫云街至衡山路看守所起沿衡山路、万福路至天子山南路以西的合围区域内的全部范围和合围道路沿线两边的门店、住户、单位、小区等。本限制区域外其他单位庭院、住宅小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禁止和限制燃放的区域。

  以上区域除特殊日期(农历腊月二十四、除夕、正月初一至正月十五)和居民举办丧事之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中,居民举办丧事期间,晚上二十二时至第二天早上七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规定可以燃放时段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燃放、使用容器燃放和减量燃放原则,提倡使用电子鞭炮和电子礼炮等其它环保方式。

  三、各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要做好限放和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广大居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限放和禁放规定,主动配合,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2345、110),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环境。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内容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南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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