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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车祸去世 衡阳女子与公婆因百万赔偿款闹翻

2018年12月28日 11:53 今日女报 

  独生儿子意外去世,都遭受了巨大打击的父母和妻子本该在此时互相扶持,但结果却是吵得不可开交——今年12月,衡阳市衡东县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当地一对老夫妻在儿子过世后,将儿媳妇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儿子生前的一份意外保险单中指定了父母是受益人,可儿媳却因自己也是遗产继承人而“霸”着赔偿金不愿松手。那么,赔偿款算不算遗产?保险指定受益人又是否能得到全额赔偿款呢?

案件回顾

为百万元赔偿款,公婆把儿媳告了

  “这是我儿子买的保险,受益人是我们老两口!”

  “他是我老公,我有权分配他的遗产!”

  今年12月,衡阳市衡东县人民法院里,一对70岁的老夫妻和一名中年女子争执不休。这一起官司很特殊——他们原本是和睦的一家人,可由于身为儿子和丈夫的“男主角”意外去世,公公婆婆与儿媳妇为一笔125万元的赔偿金打起了官司。

  2016年,家住衡东县的肖文和张敏夫妇唯一的儿子肖康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悲痛中,老两口与儿媳妇共同为肖康办了丧礼。可丧礼刚过,肖文得知肖康生前在单位购买过一份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赔付了75万元保险金。另外,肇事司机也给予了50余万元的赔偿。也就是说,肖康的死亡赔偿金总计125万元。

  然而,这笔赔偿金并没有一次性到款。

  肖文和儿媳阳芳商量,先将所有的赔偿款都存入双方共同开设的联名账户,待钱款全部到位,再重新进行分配。

  阳芳同意了。很快,双方带上相关资料在银行开设了联名账户。其中,以肖文的手机号码开通账户短信提醒功能,银行卡则由阳芳保管。之后,肖文还与儿媳达成了口头协议——肖文和张敏夫妇分得赔偿款110余万元,剩下的15万元归阳芳所有。不过,肖康的丧葬费由父母承担,收到的“人情费”则归阳芳所有。

  本已达成共识,可谁知,赔偿金刚全部到账,阳芳却反悔了。多次沟通、多方调解无果后,肖文、张敏夫妇将阳芳告上了法庭。

  收到法院传票后的阳芳却感觉很委屈。

  原来,自肖康去世后,由于赔偿款刚开始给付,所以当时的联名账户里资金并不充裕。可丧事又不能拖延,考虑到公婆经济条件有限,她便从自己的账户里拿钱给肖康办了丧礼。可最后,丧礼完了,说好的“人情费”自己却一分钱都没拿到,连与公婆约定好的7万余元丧葬费也没有兑现。

  于是,阳芳只能扣着这张存着125万元赔偿金的银行卡,与公婆“对抗”。

  “她认为是老人失信在前,自己才违反口头协议。”12月25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张姓工作人员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介绍,在庭审中,由于阳芳拒绝按协议分配赔偿款,被肖文、张敏夫妇当庭多次指责、辱骂,以致没能当庭调解成功。

  “如果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案,看似简单但容易激发矛盾。因为肖康生前购买的人身意外险,其指定受益人为肖文、张敏夫妇。所以,由保险公司给付的75万元保险金,按理来说,阳芳是无权分配的。至于肇事司机赔付的50余万元,因为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配,所以,通常是由第一继承人,即公婆与儿媳平均分配,或者是按与死者生前关系远近来分配。”张姓工作人员表示,但考虑到直接判案可能进一步恶化公婆和儿媳的关系,所以,通常面临这样的案子,承办法官会根据双方与死者的关系、经济情况等作出客观判定。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涉事双方签下了“肖文、张敏夫妇分得90万元,阳芳分得35万元”的调解协议。

  (为保护隐私,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亲密度直接影响赔偿款分配

  孙金刚(湖南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年来,随着汽车在家庭中的普及,交通事故带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做具体的规定,所以,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关键要认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首先,它绝非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或一方死亡,其夫妻关系因此终结,死亡赔偿金便是关系终结之后的财产分配。

  其次,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它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一种财产损害赔偿,因此,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不适用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均等”的原则。

  所以,若要分配死亡赔偿金,应在分割该笔赔偿款前,先扣除已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剩余部分的赔偿款则要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

无指定受益人,保险理赔金按遗产分配

  刘悦(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案中,有一个特殊点——125万元的死亡赔偿款中,有75万元属肖康生前投保的保险理赔金,指定的受益人是父母,因此妻子本无权参与分配。

  从法律角度上分析,只有死者并未指定受益人时,其保险理赔金才会转化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保险的法定受益人一般由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子女、配偶或者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大致相近的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平均分配遗产数额。当然,如果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存在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那么,其在分配遗产时可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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