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借条到法院打官司 3人因虚假诉讼被起诉
红网时刻衡阳11月15如讯(通讯员 阳莉 阳璨 记者 宋美君) 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本受法律保护,但有些人编造谎言、伪造证据到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11月13日,由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犯罪嫌疑人付某青、何某军、陈某飞提起公诉的案件,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悉,这是珠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虚假诉讼犯罪案件。
2012年,被告人付某青因投资失败欠下大量借款无力偿还,经常被债主上门催债。为自行决定还款对象,获得自己个人独资经营的快达公司在衡阳市白沙洲所拥有的一宗工业用地的部分价值自由支配权,付某青于2014年5月份左右找到了被告人陈某飞,请陈某飞作为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为其新成立一家公司,但并未告知陈某飞成立公司的真实目的。同时,付某青多次找到在快达公司做装卸工的被告人何某军,让他担任新公司的股东,并告诉何某军自己有大量欠款,让其之后以新公司名义起诉,以便付某青在取得位于白沙洲的工业用地的自由支配权后自行决定还款对象。因何某军在付某青处有十几万债权,遂表示同意。
为顺利提起民事诉讼,付某青自行伪造了以上述工业用地作为担保措施的借款协议、借据、银行进账单等。之后,付某青找到律师肖某作为何某军、陈某飞的诉讼代理人,并自行用有何某军、陈某飞二人签名的空白纸张制作了授权委托书、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文书,与伪造的借款协议等一并交给了肖某。
肖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同年10月17日,珠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民事借贷纠纷案,何某军、陈某飞、付某青以及律师肖某均到庭参加诉讼,何某军、陈某飞明知诉讼内容完全虚构,仍配合付某青完成了庭审活动,对诉讼内容无异议,珠晖区法院于当日作出民事调解书。最终,法院在执行阶段发现了问题。
何谓“虚假诉讼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的三名被告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伪造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可谓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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