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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一份写着“根据领导安排”做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来源:红网2014年1月22日16:12【评论0条】字号:T|T

  南岳区国土局竟然公然根据领导安排,办出三份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堂而皇之写明“根据领导安排”办出证件。此事源起于2006年南岳衡山风景区的南岳古镇拆。根据2006年7月28日申请人旷运武、旷湘汉、旷元平共同与耒阳云峰房地产开发有签订的拆补偿协议,三人作为共有人被安置到14、15、16号地块(即现在的13、14、15号地块),协议并未对该地块权属进行分割。当时未进行分割的原因在于旷湘汉、旷元平不同意分开,要求三人合起建房。但在2006年11月,南岳区国土局就在未告知、更未经过旷运武同意的情况下,便根据旷湘汉和旷元平的要求将该地进行分配,办出三份建房用地许可证,将位置较好的15、16号地的建房用地许可办给了旷湘汉、旷元平。此后国土局也一直没有告知旷运武该证已办出。

  直至2008年10月,旷运武得知旷湘汉即将盖房,惊讶万分之余赶去国土局询问,才得知国土局早已违规办。后经过申请行政复议,国土局无法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经过与申请人协调,在国土局出具确认三份建房用地许可证效力待定通知书的前提下,申请人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再追加国土局违法行政的责任。此后国土局自动将证件作废。此后5年间,旷运武、旷湘汉、旷元平经过多次协商,未能就建房事宜达成一致,其根本原因在于二后者贪婪成性,一心想得到最好的第16号地,不愿意作价配平,进行抓阄分配,并且长期对国土局、规划局等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无理取闹,对个别领导进行拉拢哄骗。2014年1月,南岳区国土局再次在三人未达成一致分配意见的前提下,根据一张没有任何单位盖章、也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人签字、连出处都未记载、任何人都可以轻易制作的《古镇拆户、德政园3号安置地建房报建名册表》,做出了本次需申请撤销的三份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书内备注:“该户具体位置根据当时项目部分配地块编号为13号 ,原发证已作废,现根据领导安排,重新补发此证”。首先,土地使用权共有人进行权属分配,属于公民之间平等、自由行使的财产处分权,任何第三者无权干涉,也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干涉,更不存在由 “项目部”分配。其次,所谓“项目部”出具的报建名册表任何人可以炮制,完全毫无效力可言,南岳区国土局却视为了合法依据。第三,补发证件的缘由是“根据领导安排”,而不是其他合法依据,其中也包含了经办人员的迫于压力的无奈,提示此证另有隐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国土局在两次违规办的过程中,均未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更未发送听证申请通知书。综上所述,南岳区国土资源局做出三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既无实体上的法律依据,也违反了法定程序。在衡阳十二区县人大贿选案正在查处之时,南岳区国土局顶风违规,完全无视国家法纪,让人错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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