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犯罪案件,一审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0年送给曾某罂粟果实数颗,并告知曾某种植方法,答应等果实成熟后过来回收罂粟壳子。当年9月,吴某(已判 刑)及徐某(另案处理)无偿从曾某处获得两小包罂粟种子。徐某某(另案处理)又从吴某处无偿得到一些罂粟种子。至2011年 6月份,四人所种植的罂粟开花结果。2011年农历7月,陈某从吴某、徐某、曾某(由吴某代售)、徐某某四人处以140元/公斤的价格收购了8公斤未经灭 活的罂粟果实。2012年初,陈某以200元/公斤的价格卖给了陈某(另案起诉)。经侦查实验,8公斤罂粟果实中含罂粟种子3840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罂粟种子达3840克,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晚报记者 姚永军 通讯员 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