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0日讯 省人社厅今天对外通报,我省将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政策和标准。今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四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2011年7月1日至本文下发前死亡,未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或按原标准发放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记者 刘璋景 实习生 刘佳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发布本文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用,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