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原株洲市农信联社员工违法放贷940万元的违法行为,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雷某军,男性,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2012年12月至2015年8月,担任株洲市城郊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现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仙庾信用社和荷花信用社主任。

  信审直接省略,还为贷款人做虚假担保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雷某军在担任株洲市城郊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现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庾信用社和荷花信用社主任期间,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不审查贷款人的资格,不履行上门及面签手续,以及为借款人提供虚假担保等,违法发放贷款共计940万元,造成该贷款逾期未收回。

  具体事实如下:

  一、违法发放贷款540万元给尹某、任某等25人,贷款大部分由李某实际使用。

  2010年被告人雷某军因工作关系认识株洲市芦淞区天域KTV股东李某。之后,李某找到时任株洲市城郊合作信用社仙庚信用社主任的被告人雷某军(2015年1月调到荷花信用社任主任)要求帮助贷款,被告人雷某军在既未审查借款人资格,又未履行上门考察手续的情况下,同时为贷款人提供虚假担保人。自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采取“拉人头”的方式,由这些人提供身份证,共计办理贷款540万元,贷款发放后,大部分由李某实际使用。

  二、违法发放贷款160万元给张某文、唐某等8人,贷款实际由叶某使用。

  2014年初,株洲市房产局工作人员叶某因贷款业务关系认识被告人雷某军,之后不久,叶某找到被告人雷某军要求帮忙贷款,因叶某不具备贷款资格,被告人雷某军便要叶蓉拉人来贷款。自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叶蓉拉来八人,由这八人提供本人身份证,被告人雷某军在明知贷款人不具备贷款资格,亦未履行上门及面签手续,分别为上述八人在仙庚信用社和荷花信用社办理贷款共计160万元。贷款发放后,实际由叶某使用。

  三、违法发放贷款240万元给毛某春、万某文等12人,贷款实际由杜某轩使用。

  2014年被告人雷某军因贷款业务与株洲市砂石老板杜某轩认识,2015年3月杜某轩找到被告人雷某军,要求帮忙贷款,自2015年3月至7月被告人雷某军在未考察贷款用途,又未履行上门调查和面签手续的情况下,同时为部分贷款人提供虚假担保,分别为杜某轩拉来的12人办理贷款共计240万元。贷款发放后,实际由杜某轩使用。

  石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军作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法院一审判决,判处雷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

  信贷违规影响不良贷款攀升

  公开资料显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前身为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社联合和株洲市天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一大股东为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3月24日,湖南银保监局批复同意株洲农村商业银行及其辖内41个分支机构开业。该行开业的同时,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株洲市天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两家机构及所辖农村信用社、分社自行终止,债权债务由该行及其辖内分支机构承接。

  截至2019年12月末,株洲农商银行实现营业收入9.20亿元,同比增长8.76%;实现净利润1.71亿元,同比增长4.10%。该行2019年加大不良清收处置,提升风险抵补能力,不良贷款余额18026.95万元,比年初增加2132.72万元;占比2.12%,较上年末下降0.32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202.15%;而关注类贷款较上年末增长59.52%至9664.24万元。

  据银保监会官网显示,株洲银保监分局在2019年5月份连续公布四则株洲农商银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洲农商银行因信贷管理上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被株洲银保监分局罚款12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显示,株洲农商行在信贷资金管理上因贷款资金挪作担保公司保证金的违规行为,被罚款人民币40万元;在贷前、贷后管理上因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规行为,被罚款人民币30万元;在资产管理上因信贷资产转让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规行为,被罚款人民币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存在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等违规行为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此次披露的处罚信息,株洲农商行还存在重大关联交易未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提交董事会审批的违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株洲市银保监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处罚决定。

  除此之外,在6月30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四川思源农商银行三名高管违法放贷被判刑,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思源农商银行原董事长唐某、思源农商银行原行长游某文、原金融市场部总经理何某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不等。

  “省银监局没说不同意开展同业业务,我们就以为省银监局同意了。”这是违法高管回答的违法理由。

  浙江龙游农商行违法遭罚150万,贷款资金由他人使用,7月14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衢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衢银保监罚决字〔2020〕14号)显示,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龙游农商行”)存在贷款“三查”不尽职,贷款资金由他人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衢州监管分局对该行处以罚款人民币150万元。

  各地农商行均出现多起职工高管违法放贷被判刑处罚的案例,由此不得不让人推想农商行的风险以及违法事件并非个例,而是存在一种系统性风险,让我们追其背景,农商行都是由大量的农村信用社改组而来有历史包袱;同时农商行股东结构复杂资金容易被挪用,一般情况下农商行股东包括农村工商户、地方企业法人、管理较为混乱,根据企查查显示株洲农商行的大股东有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盛龙置业有限公司、株洲市天元区保障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同时还有其他许多小股东,较为复杂的股东结构的银行管理较为混乱,风险也远高于其他大行,而当中小银行风险集中爆发时风险化解并不容易。

  (部分素材来源:湘江金融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