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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出台

A-A+2013年12月20日11:10红网评论

    红网长沙12月19日讯(通讯员 肖欣)如果你对用地审批、征地拆迁、土地出让、土地登记、土地开发整理、矿权审批等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不必担心答复不及时或不全;如果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重大疑难案件当事人也不必担心案件审理自己会不知情。日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出台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近年来,土地、矿产资源价值日益彰显,群众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知情权、参与权的诉求也愈来愈高,国土资源行政争议增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自2011年起,湖南国土资源厅共审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106起,办理以本厅或者省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25件、行政诉讼案件78起,这些案件大都因经济利益大,时间跨度长,人数多,处理难度大而难以完好解决,给国土资源工作带来了一些不良影响。
  
  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湖南国土资源厅党组就如何保障发展、保护耕地的同时,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工作重中之重,确立了以规范行政复议政应诉工作,推动系统依法行政、服务社会等五项重点改进内容。
  
  新出台的工作规则是参照国土资源部及省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实践制定的。该规则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办理程序、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申请人权利、行政复议答复书基本要素以及内部机构职责分工等做了详尽规范。
  
  在整个《工作规则》中,群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得到了充分保障。如《工作规则》要求复议机构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明确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要素,避免审请人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来回折腾;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经认定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特别是完善后审理方式,体现了对申请人的尊重以及对行政行为的高度负责。以往行政复议案件基本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新的《工作规则》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案件除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外,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重大、复杂的案件,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召开案件审查会或听证会,通过当事双方面对面解决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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