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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英当庭翻供不确认周克华被毙 周曾怨其不仗义

A-A+2013年1月16日09:36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1月15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周克华女友张贵英一案。(央视截图) 1月15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周克华女友张贵英一案。(央视截图)

  本报记者周喜丰 重庆报道    15日下午2时40分,张贵英被带进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的法庭,她穿着红色马甲,扎着马尾辫,脸色有些泛白。

  在2012年8月14日前,这名90后女子还默默无闻,8月15日后,她的名字已经变成了百度词条——因其“特殊”的身份——“悍匪”周克华的女友。

  在法庭上,张贵英被指控犯两宗罪:窝藏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庭审中,张贵英否认与周克华到重庆是为了挣钱,并称收钱时并不知道周克华所给的6万元是赃款,直到看了新闻后才知道这6万元是周克华抢劫来的。

  辩护人则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在四川宜宾与张贵英同居的人以及给张贵英6万元钱的人是周克华证据不足,指控的两个罪名不能成立。

  庭审持续了近5个小时。休庭后,法庭将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成立进行评议,并择期宣判。

  公诉方:建议量刑4至7年

  张贵英曾说,自己知道这个钱是抢来的后,曾提出要把钱还给周克华。但公诉人反问:你来重庆的目的是什么?你为什么要还他钱?“年轻不是无知的理由。她身患病,我们哀其不幸,但她所实施的行为,我们怒其不争。”

  公诉人说,张贵英窝藏公安部A级通缉犯,情节严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鉴于当庭翻供,不符合认罪态度良好的情况。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以上7年以下,并处罚金。

  指控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周克华抢的6万,她存在两张卡上

  起诉书指控,2012年4月,张贵英在宜宾和周克华相识后将周克华带至自己家中居住。同居期间,张贵英看见周克华持有枪支。8月10日上午9时35分许,周克华实施持枪抢劫杀人后,当天中午12时左右,周克华约张贵英在沙坪坝陈家湾“7天连锁酒店”附近见面,将抢劫得来的赃款6万元交给张贵英。张贵英将赃款分别存入事先准备好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卡中。

  检方认为,张贵英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赃物予以窝藏,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罪名,张贵英的律师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张贵英知道周克华给她的6万元现金就是赃款,因此并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指控二:窝藏罪

  向周克华提供用于化装的口红

  检方指控,在周克华持枪抢劫杀人案发生后的8月10日至8月13日期间,张贵英多次用电话和短信的方式与周克华联系,将自己所了解的公安机关侦查和追捕的相关情况告诉周克华,并向周克华提供用于化装的口红。

  检方认为,张贵英明知周克华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窝藏罪,张贵英的辩护律师姚飞则认为,周克华在重庆后并没有和张贵英住在一起,案发后两人也只是通过短信和电话联络,张贵英并没有窝藏周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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