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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晓凤: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是制度体制原因

A-A+2015年1月6日12:14新浪财经_原创评论

 【专家名片】戴晓凤博士, 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教授;湖南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学两型社会研究院 副院长;全国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主同盟湖南省委 副主委。

现有金融体系,一直是传统的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体系,并且在金融发展战略上,国家层面始终是以发展银行金融机构为重点。

以银行占主导地位的金融体系结构,形成单一的信贷供给式的资金融通渠道,造成我们的企业对银行贷款的过度依赖,也形成了目前中小企业无论条件是否成熟都以争取银行贷款为首选融资方式。如我们所调研的297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有88.89%的企业选择了银行贷款作为其主要融资来源。

中小企业多数处于企业生命周期中的发展期,有些还是初创期,基本上不具备充分的银行信贷要求的条件,因此,融资难不可避免。由此也决定了无论政府花多大力气,要求并鼓励银行为中小企业贷款,都是不可实现的。

中小企业融资难,难就难在不具备充足的银行信贷担保要求的条件,且仍然对银行信贷的高度依赖。对于信贷担保条件不够充分但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和经营状况正常的企业,为了弥补贷款申请企业担保条件不足的缺陷,银行常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二是提高利息率。这样的结果直接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增高。尤其是对于大中型银行金融机构,其利率受管制,当利率水平无法覆盖风险时,要么是不放款,要么是提高抵押保证水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主要是因为制度体制原因所致。

民营中小担保公司存在先天缺陷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首先是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过程中担保不充足问题,各级政府采取的主要手段就是成立中小担保公司。即希望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不足时,由这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然而这样一种机制究竟是否能够担负起这个责任呢?这首先要弄清楚银行为什么不愿意为那些担保条件略显不足的企业发放贷款?其根本原因就是银行不愿意也不可能承担相应的风险。中小担保公司在此的作用就是承接银行转嫁的风险。那么这就要问:银行都不愿意也不能够承担的风险,凭什么中小担保公司会愿意来承担呢?它又是否有能力来承担呢?

我们一直都在忽视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这个问题,其结果是,担保公司一旦成立,必然是无法从事专业担保业务,而大多转向经营小贷业务。这是因为:第一,中小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在5000~20000万元之间,这个能力作为担保不仅杠杆作用小,而且只要贷款稍有不良,担保公司就会陷入困境。第二,中小担保公司仅靠担保收费,很难维持。中小企业的担保费率一般在4%左右,这个费率水平对于借款企业来说,无疑是大幅度增加了贷款成本,但对担保公司来说,与其承担的风险水平是不相匹配的。加之担保公司资金规模小,总收益受到严格制约,因此,担保公司仅仅从事担保业务根本无法生存。


中小银行解决小微金融存在制度缺陷

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时,普遍的认识与做法就是通过成立中小银行,以作为大银行的补充。然而,大银行为什么不愿意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其原因就是因为中小企业信贷条件不充分,存在潜在信贷风险,加之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经营中小企业贷款的成本高。

由此,我们要提出一个问题:大银行都不愿意承担的风险,中小银行凭什么能够承担呢?正是由于“大银行面向大客户发放大贷款,而小银行面向小客户发放小额贷款”这样一种战略思维,决定了现在大部分中小银行经营上的艰难:一方面,在区域里,大客户争不到,小客户多为非优客户,贷款风险大、经营成本高,由此造成我国目前的银行业苦乐不均;另一方面,由于大银行的优势,造就它们在吸收存款方面具有强大优势,而这些大银行在这个区域里吸引的资金并不都使用于本区域。

这样一种金融的制度安排直接导致区域性企业融资困难。比如,在耒阳的调研中,工行、农行、建行的贷存比不足40%,邮储更是不足6%,而这几家在当地吸收的存款已经超过70%,且它们把政府项目与在当地的大型企业贷款全部揽括。

城商行与农商行受信贷配额的限制

从湖南省情况看,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等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已经成为支持本地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特别是从县域经济看,农商行与农信社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金融支持者。如从耒阳市的情况看,全部金融机构的贷款总量中,耒阳农商行占三成、工行与建行占三成,农业银行占两成,其余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而从耒阳农商行来看,其贷存比才达50%多一点,但由于受贷款配额的限制,无法增发贷款,大量的余裕存款无法使用,只能以同业存放方式存在其他银行里。

企业抵押担保物与银行管理规定不符合

对于抵押担保不足,调研中中小企业反映得最突出的问题并非是没有抵押担保物,而是缺乏银行愿接受的抵、质押资产。如我们的问卷调查中,认为融资困难是因为“缺乏银行愿意接受的抵、质押资产”的企业达56.99%;而认为 “缺少质押、抵押物而不愿意提供贷款”的企业占40%。可见,企业能够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与银行愿意接受的抵押担保物之间在规定上存在矛盾,究其原因,主要有四:
1、我国在抵押担保权的确认上存在法律障碍
如农村流转土地、包含特许经营权等的无形资产等等,都无法作为抵押担保物。这样的结果是很多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资产与财产都无法作为担保物进入。
2、缺乏资源资本化的有效途径
资源资本化的实质是企业出资获得的一切生产要素都要能够进入企业资产负债表,以此形成企业经营资产。企业只有获得各种各样的资产,才具有再融资的能力。目前各级政府都在提资源资本化问题,但都只限于概念的层次,缺少真正让资源资本化的实际操作。
3、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如我们在潍坊农商行调研时就发现,由于当地农业非常发达,寿光农民的蔬菜大棚都可以作为抵押物,原因是一个大棚年收入都在十五万元以上,因此,具有很高的流动性。而我们的浏阳农商行,尝试运用农民宅基地作抵押提供贷款,结果是遇到不还款时,却是束手无策。
4、银行金融机构现有风险管理办法的决定
所有银行,在风险管理中都有追责制,即对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责任人追溯制度。加上各个银行都设立有抵押担保品目录管理,因此,只要不是这个目录里具有的名目,虽然具有充足的担保性,但一般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都会采取不接受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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