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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晓凤:民间借贷存五大硬伤 需构建地方监管体系

A-A+2014年11月19日22:54新浪财经_原创评论

  戴晓凤博士, 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教授;湖南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学两型社会研究院 副院长;全国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主同盟湖南省委 副主委。  戴晓凤博士, 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教授;湖南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学两型社会研究院 副院长;全国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主同盟湖南省委 副主委。

  “什么是银行家?银行家就是以3%的利率吸收存款,再以6%的利率放贷出去,然后下午3点去上高尔夫课程。”长期以来,由于信息技术发展缓慢,银行垄断着间接融资市场。金融脱媒出现后,金融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以银行为中心的体系而向以市场为中心的体系转变,间接融资在社会总融资中的比重大幅下降,由绝对优势的70-80%下降至40-30%,并由此带来了金融中介职能的分化。

  作为信息中介的民间借贷平台,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信息中介通过信息的传递将投资人与融资人搓合在一起,再由投融资双方自身完成交易。这里第一个关键点就是,信息的公正。信息由借款人自己生产,并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看似公平合理,但这个过程由于缺乏公信力,投资者仍然是信息不对称的弱势方,其利益很容易受到损害。由此,决定平台公司无法从投融资者的纠纷中脱掉责任。

  最为严重的是,在社会征信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民间借贷这种由借款人自身生产信息的方式,让借款人守信无价值,不守信也无惩罚,由此形成一个混乱的信贷市场,无法规避欺诈、合谋与操纵等金融领域的违法行为。这说明民间借贷现有的信息生产模式是不可持续的,一旦风险发生,单一的借贷机构根本无法承受。

  湖南民间借贷规模与银行短期贷款相当

  近期,四川、湖南、浙江等地民间借贷领域不断发生问题,P2P网贷平台持续出现的跑路事件,说明民间借贷市场风险在集聚。为什么?

  第一,民间借贷市场借款人总体质量相对较差,也就是说贷款基本上都属于次级贷。我们初步对湖南省的民间借贷规模测算,2013年底湖南省民间借贷总额已达5000亿左右,与同期银行短期贷款规模相当。而问题是这么大规模的民间借贷市场的借款人质量明显差于银行借贷市场,整个市场资产质量堪忧。尤其是在整体经济下行压力下,贷款的不良率正在攀升。

  第二,对民间金融的管理不统一不规范,且许多民间借贷业务游走于法律边缘。目前对民间金融的管理涉及地方金融、商务、工商等部门,不仅分散,且监管标准不一,成为民间借贷市场混乱的根源之一。而民间借贷在运营模式上也多种多样,整个行业基本处于“出事了的,都违法;未出事的,皆合法”的状态,更为严重的是形成了行业内“劣币驱逐良币”的巨大隐患,优秀的企业缺乏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

  第三,我省民间借贷市场处于无序状态,风险已凸现。一是民间融资隐蔽性强且分散不易整合。二是民间金融机构良莠不齐。三是民间金融机构内部组织不完善,即在经营形式不规范、业务操作不规范,征信体系缺失。调研中普遍一致的意见是:我省民间借贷领域里的风险在不断累积,潜在风险巨大。湘潭、娄底等地事实上已经构成局域性危机,现在已经向其他地方蔓延。

  第四,我省民间借贷市场缺乏风险转移渠道,风险容易累积。调研中我们发现,民间借贷危机的形成路径主要有二:一方面,先因多重原因导致多个实体企业违反现行规定集资,再因单个借款企业违约,引起局部恐慌而诱发挤兑。如娄底就是因为一家公司因一笔3600万元的违约,而导致挤兑。另一方面,部分民间放贷公司,尤其是没有监管的民间放贷机构违规做资金池业务,形成自身资产的错配,而引发流动性风险。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民间借贷一旦发生风险,全都需要在民间借贷市场内消化,市场自身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与转移的渠道与手段。这种市场特性就决定了民间借贷市场上,任何细微风险都会不断累积。

  第五,民间借贷市场缺乏信息流动与信息共享的市场定价与竞争机制。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到目前为止仍缺乏合理的法律地位,这导致民间借贷只能以各种隐蔽性方式经营,市场封闭,信息无法流动,导致合理价格难以形成。其结果,一方面造成市场融资成本提升,二是导致风险无法通过市场而有效地转移与控制。高的法律风险,高的流动性风险,高的违约风险,是民间借贷高利率的直接原因。

  总之,民间借贷行业作为金融中介,由于缺乏法律确位,既没有可能保证信息真实可靠的制度,也无风险转移的路径,实际上每一个民间借贷机构与其客户间都是一个个交易闭环。风险积累过程外界无法知道,风险一旦爆发,就是崩溃式的,无法轻易挽救。

  建议组建民间金融监管局 设立地方性交易市场

  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防止由小范围风险导致局域性金融危机,关键点就是建立确保借款人信息的真实可靠机制,以及可以有效转移信用风险的路径。

  第一,需要建立一个规范的,能够激励优秀企业成长而限制不良企业进入的市场。在目前国家尚未有正式民间借贷相关专门法出台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建立一个以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市场准入条规。

  一方面,以负面清单为底线,开出所有从事民间金融的单位与个人不能为之的最基本要求。将现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民间金融的有关规定梳理成文,把“民间借贷主体非法集资,暴力催收,逃废债务与恶意转移资产”列为负面清单,并以此作为监管底线,简单明了地规定什么是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对违反底线规定的行为严格取缔。这有利于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区分,简化监管的操作性,从而提高监管效果。

  另一方面,基于底线监管原则,构建地方民间金融监管体系,为合法合规经营的民间金融机构保驾护航。首先是要确立民间金融主体地位,解决目前对民间金融主体管理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其次要明确监管主体,并规范监管部门职责。具体建议:一是尽快建立一个能够协调人民银行、银监局、省地方金融办等部门监管职能的机制,可以考虑从省政府角度建立一个多方协调领导小组的形式。二是将多头管理改为集中管理。可由地方金融办牵头,下设组建民间金融监督管理局,通过行政立法,从机构准入、退出,资金流向,价格信息披露,行政执法等方面,对民间金融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要解决民间借贷行为封闭交易的问题。

  要让民间借贷市场健康良性发展,关键是要解决民间金融市场“有效传递信息、促成合理价格形成与有效分散风险”的机制问题,建议鼓励各省建立一个电子与物理平台相结合的“民间金融资本交易市场”。

  所谓物理平台,就是以民间金融产业聚合的形式,将所有从事民间金融的企业、机构,以及相关的会计、法律、咨询等中介进驻到一个大市场里,形成资金、信息的共享,由此促进资金价格的合理形成。所谓电子平台,就是建立一个信息公开的开放平台,便于借贷双方了解利率、资产价格、交易、资金供需等方面的信息,也便于监管部门实时对民间金融的资金流向与利率水平进行监管。

  “民间金融资本交易市场”是一个“多元化的非公所有制形式的多层次的地方性金融市场”,由政府引导、行业内龙头企业联合发起、以合伙制或股份制等形式建立、现代公司治理、市场化运营。通过建立“民间金融资本交易市场”,实现民间金融交易的公开化,促进信息公开快速传递,从而形成公开的竞争机制,促进民间借贷利率的市场化合理定价,发挥平抑高利率的作用。同时,可以使民间金融的地方金融监管落地,以解决民间金融分散、隐蔽,监管难度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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