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思博网上发表了一篇标题为:规范专利执法,各地纷纷出“自由裁量基准”的文章,文章提到:日前,山东泰安颁布了《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几种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分为情节轻微、较轻、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五个档次的表现情形,并对相应的行政处罚方式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做了固化,以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权的行为,减少专利行政执法权力滥用的空间,实现执法效率的提高,维护执法的权威性。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系统行政权力运行,防范和控制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近年来各地专利主管单位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了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这些《基准》的出台目的是缩小行政法律规范中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间,减小了行政权权力寻租的制度条件,有效的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权、解决行政处罚“同案不同罚”现象,实现个案的正义。据此,湖南中律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专业人士表示,目前,相关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行政处罚和司法赔偿方面具体数额的规定比较笼统,实践中,由于执法者与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往往出现案情相同但处理结果相差甚远的问题,在此种情况下,各地有权机关在法律权限内制定相关处罚标准,即可以解决同案不同罚的问题,也能消除被处罚者的不满,因此,制定处罚基准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