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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院:“三合一”还是“二合一”

A-A+2014年9月2日11:45新浪湖南评论

    随着我国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多,法院审理时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同案不同判。为解决此类问题,我国开始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即“三合一”审判模式。2009年,最高法对“三合一”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批复同意了多个法院开展“三合一”试点。

    近日,关于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消息引起热议,在早前的议案中对于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模式中只提到了“二合一”,其中“二”即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这在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中也予以确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至于为什么最终是“二合一”,对此,湖南中律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士认为: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来看,行政案件居多,其次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较少;另外行事案件涉及到不仅仅只有法院还有公安部门和检察院,相对行政和民事案件较为复杂;由此,对于知识产权法院来说选择“二合一”的模式有利于统一审判标准,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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