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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路桥费征收诉诸法院 律师欲为车主维权

A-A+2014年7月1日16:17新浪湖南评论

  长沙路桥费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截至2014年4月1日,刚好整整10年。前期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关注了“斩不断、捋不清”的“长沙路桥通行费”问题。长沙本地律师也多方奔走向政府提交法律意见书。据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宁洁介绍,该所已找到长沙一位质疑“路桥费”的私家车主,愿意无偿为其代理辩护,遂一纸诉状将路桥费征收方“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告上法庭。长沙岳麓区法院已正式受理,并定于2014年7月3日9点开庭。

  据媒体报道,按规定,4月1号前未缴纳长沙路桥通行费的车主,不仅将被按日收取高额滞纳金,还有可能在路上被长沙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的稽查人员拦下,现场追缴所欠费用。对于仍未缴纳的车主,长沙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法规科科长旷毅表示:跑得了初一跑不了十五:“不交的会展开稽查,强制性现场追缴,或者申请行政手段,跑得了初一跑不了十五,只有你在使用这个车,就会追缴。”

  但有法律人士表示,按照该规定,征收机构的稽查权来源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而法律却没有授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上路稽查。既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没有权力上路对欠费车辆进行稽查,那他所委托的机构就更没有上路稽查的权力了。

  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洁指出,根据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路桥处(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路桥处”)的要求,市民必须在每年4月1日以前办理缴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市住建委路桥处将对欠费车辆进行稽查,采取现场追缴。迫于该情况,2014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缴纳2014年车辆通行费年费600元,滞纳金252元。因原告系于2013年4月29日办理的车辆登记,另支付2013年补缴金400元。

  依据《公路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车辆通行费应在收费站按次对通行的车辆进行征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也明令禁止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同时,国务院《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文)第三条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被告向原告一次性强行收取一年的车辆通行费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该征收行为违法。另外,即使被告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合法,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对于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征管措施只有“拒绝通行”和“补交”两项措施,被告收取滞纳金的行为本身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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