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陈小姐收到公司的解除聘用关系通知,称其从1月份开始累计旷工天数超过8天,按照公司规定决定即刻解除聘用关系。陈小姐颇为不满,她认为自己每次请假均有申请,并没有旷工,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解约,应当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于是,她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6万余元的赔偿金。
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陈小姐到底有没有旷工。公司为证明陈小姐旷工的事实,一连出示了包括电子邮件、电话记录、微博、博客、电脑文档公证书和护照等证据。公司指出,在近1年中,陈小姐未经申请擅自外出旅游旷工达27.5天,从陈小姐微博上的照片,可以看出其旅游的日期和地点,并且出游期间公司的电脑和电话上均无任何记录。公司还出示了陈小姐的年休假记录表,印证其缺勤天数。而陈小姐对公司拿出的这些证据并不认同,坚称微博和博客不是她本人所写的,并对年休假记录表的证明力提出质疑。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陈小姐多次利用工作时间国内游、出境游,有意隐瞒实际休假天数,半年中累计12天缺勤,未经申请和登记,公司解聘行为合法。
【律合劳动者维权中心法务专员刘丽芳评析】在电子信息技术发达的今天,电子证据越来越多的成为诉讼中的主要证据,当前电子证据的种类已从早期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逐渐扩展到微博、微信、网络聊天记录、电子考勤数据等各种形式。但由于电子数据存在易修改、难以固定的特点,在诉讼中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材料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这些证据要成为诉讼中可以使用的证据,除了进行必要的公证等程序外,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与其他证据相互作证也是胜诉的必要的条件。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企业就要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及时履行请假审批的制度,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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