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现】
2013年8月,王某被某宾馆聘用从事厨师工作,业余时间则到单位附近的一家餐厅做兼职厨师,宾馆领导知晓这一情况后,便以王某从事第二职业直接损害单位利益为由将其调至客户部工作。王某不服单位的处理决定,时常找单位领导理论,且连续3天未到新部门报到上班。宾馆根据员工纪律处罚条件中的“连续两次犯有重大过失将予以辞退”的规定,将王某辞退。
【焦点解析】
1. 职工从事第二职业是否属重大过失;
2. 用人单位可否直接变更职工的工作岗位。
【律师说法】
湖南律合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胡代英律师认为,由于《劳动法》并未对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做出禁止性规定,而且宾馆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对职工从事第二职业是否属于重大过失也没有进行规定。矛盾发生后单位在未与职工王某进行协商的前提下直接对其做出相关处理,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目前《劳动法》对同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作了原则性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对类似王某所处职位的员工从事兼职的行为作出限制性的约定,也可以在经民主程序,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中作出相应规定。另外,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王某与宾馆签有劳动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除劳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任何一方变更、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依法进行。宾馆在发现王某从事第二职业后,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即单方面变更其职位,之后更以王某这种合法行为触犯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通讯员 易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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