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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合人力:如何认定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

A-A+2014年1月22日14:37新浪湖南评论

  李某2011年3月16日应聘到某公司工作,2011年3月17日,李某在工作过程中致左手受伤,2011年3月31日李某与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该公司向李某支付工伤赔偿款5400元,并于当日交付。2012年1月10日,李某的工伤被淮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2012年5月15日李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万余元。2012年6月,李某不同意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于同年7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与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并要求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万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的认定产生分歧。

  笔者认为,订立协议时,工伤认定决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尚未作出,显然是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窘迫或缺乏经验,订立的明显有利己方,明显不利对方的合同,属显失公平的协议,可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的合同须满足:合同一方具有优势地位,或者对方没有经验;优势方利用了己方优势或对方劣势;双方达成的合同违反公平或者等价的原则。

  劳动者在受伤后且未经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时,并不清楚其能够获得赔偿的情况,在主张赔偿的问题上显然缺乏经验和底气,加之受到伤害后,其经济状况大多比较窘困和急迫,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了较为显著的优劣势对比。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作出前,与劳动者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若该协议的赔偿款项显著低于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一般应认为是显失公平的协议。因为其行为是对劳动者利益的重大损害,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从中受益,违背了公平原则。

  本案中,面对5400元的赔偿协议和工伤十级的鉴定结论,不难看出该协议获赔的金额的确远远低于其依法应获赔的金额。

  因此,对原告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欢迎有需要的企业、个人前来办理人事事务及劳动法律事务咨询!(由易天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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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律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合)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团队为依托成立,致力于提供最专业的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律合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现有法律服务人员30余名,其中不乏从事劳动法律服务十余年的资深律师。律合律师团队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案件和劳动关系事件,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综合性人事法律风险管理服务,帮助企业预防管理风险;律合律师团队还为近千名劳动者提供与劳动法律相关的咨询、仲裁、诉讼服务,为劳动者挽回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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