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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规多 合法理财需重视

A-A+2013年12月26日11:21新浪湖南评论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如何做好民间借贷风险防控一直是投资者最关注的问题。湖南师大法律援助中心、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团队、湖南中盈律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开展“名律师大讲堂”“理财维权律师帮”等活动,免费为参与投资理财的市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所谓 民间借贷 是指 公民 之间、公民与 法人 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著名律师、金融专家、中盈律邦首席法律顾问陈平凡律师指出,民间借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同时,陈平凡律师提醒市民: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等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签订的借贷合同都属无效合同。(通讯员 李红杏)

  关于我们:

  一方面是民间资本的大量积压,百姓难以找到理想的投资项目,一方面是中小企业难以筹到资金。湖南中盈律邦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盈律邦”)于2013年5月19日正式成立以来,依托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的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由陈平凡明星律师团队主导,旨在通过专业服务为投融资双方牵线搭桥,充分发挥律师团队的居间服务功能,帮助投资者选择安全的投资渠道,为急需资金者寻找合法的资金来源,以有效缓解民间投融资领域面临的“两多两难”(民间资本多,投资难;中小微企业、中小商户多,融资难)困境,同时通过专业服务和营销宣传,破除“地下钱庄”、“高利贷”等民间借贷乱象,促进整个民间借贷行业走向阳光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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