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湖南征地补偿工作实际,近日,省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正式公布。

  通知明确,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 40%,安置补助费占 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原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征地补偿区片,维持不变。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 2 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 1.2 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 ; 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 ; 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 0.6 倍执行。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作出相应调整,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分类进行规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本标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以长沙为例,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21 年调整)明确,市区Ⅰ区补偿标准为 103950 元 / 亩,Ⅱ区为 88200 元 / 亩,Ⅲ区为 81900 元 / 亩。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