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记者 何青 长沙报道

  5月31日,三孩生育政策发布,“孩子”成为热门话题,如何让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也是各大社交平台上网友们热烈讨论的话题之一。

  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两部新法,给孩子们送上了一份特别的“儿童节礼物”。

  这两部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有哪些新变化和新亮点?红网时刻记者专访了长沙市青年联合会委员、湖南省学生资助专家库法律专家熊武林,长沙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南省妇联、长沙市妇联法律援助律师舒蓉月,听法律专家解析这两部新修订的法律。

  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向未成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共九章132条,根据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划分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6个主体。

  熊武林做律师之前,曾长期从事教育工作,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同时也是一名教育工作者,对这两部法律的修订,都特别关注。“里面许多条文既富有创新精神又特别接地气,注重从体制机制上解决根本问题。”

  “网络保护、政府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的两章。”熊武林看来,网络保护适应了网络空间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新环境的客观形势需要,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教学、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作出规范,特别是系统地规定了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措施,并将网络欺凌行为纳入到法律规制当中,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如第七十五条规定了网络游戏需经审批后方可运营,未成年人应实名注册,游戏产品应进行分类并作出适龄提示,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向未成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等,以期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问题。

  同时,还把未满16岁不得开网络直播,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等内容写入了法条。

  在政府保护方面,突出了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主体责任,细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各级政府应设置专职负责未成年人保护。明确各级政府应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障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规定。

  此外,新增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的法定情形及安置方式的规定,以及新增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的法定情形及收养规定。

  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来审理和判决孩子该跟谁一起生活

  作为湖南省妇联、长沙市妇联法律援助律师,舒蓉月特别关注监护人对孩子监管和教育的职责。“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明确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并规定了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符合哪些要求。”

  舒蓉月看来,在高离婚率的现状下,如何保护破裂婚姻中的孩子,需要社会的关注。现在社会上很多离婚的父母为了争抢孩子或者看孩子发生争吵,甚至更多的恶性事件的发生,很多父、母选择将孩子“抢”走,或者“藏匿”起来,这样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孩子的权益,并且在孩子的心理留下了很深的“烙印”,这样的“伤痛”将影响孩子的一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规定相呼应,并且明确规定在离婚时,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来审理和判决孩子该跟谁一起生活。

  “孩子不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孩子是人,是独立的个体。”舒蓉月呼吁,不要拿“爱孩子”来伤害孩子,也请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创造条件给到孩子完整的父爱和不被割裂的母爱。

  舒蓉月还发现,为破解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发现难”的问题,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并全面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报告主体不仅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还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如果违反强制报告制度,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共七章68条,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等三个等级,由轻到重,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核心在‘预防’二字,在该法中可以看到特别重视对未成年人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及时有效的干预。”熊武林介绍,该法进一步明确了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的法律定位,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并设置了专门学校和普通学校之间的衔接渠道,对社会强烈关注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作出了回应。

  如第四十三规定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可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以期解决以往对不够刑事责任年龄但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一放了之或一关了之的问题。”

  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保护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两部法律大幅度的修订,回应社会关切,完善相关制度,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要求学校依法加强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的管教,并规定了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负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义务,以期有效遏制校园欺凌频发的问题。

  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禁止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对在职工作人员,用人单位也应当每年定期查询,对有前述行为记录的,应当及时解聘。熊武林说,“该条以期从源头上预防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的发生。”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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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熊武林说,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为增强法律刚性,特别在“法律责任”一章,增加了大量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措施,有效增强了这两部法律的生命力。“在未成年人保护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我们已经实现了科学立法,接下来要做的就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才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法治条件和社会环境。”

  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发布,舒蓉月看来,更需要我们的法律明确和规范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监护范围、监护内容和监护法律后果,令监护人认真履职,为未成年人的发展提供最直接、最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