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的赵先生刚装修完不久的新房先后两次被堵塞的下水道中溢出的污水倒灌。为此,赵先生将楼上的业主和物业都告上了法庭。

  按照物业的说法,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的相关义务,对被污染后的新房进行了及时处理;楼上业主则共同表示,没有丢垃圾,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难道查不到导致污水倒灌的“罪魁祸首”,赵先生只能自认倒霉了吗?

  本报记者周凌如长沙报道

  常德临澧县的赵先生没料到,刚刚装修好的新房还没来得及入住,却先后两次被卫生间溢出来的污水浸泡了。堵塞下水道的,是建筑装修垃圾和卫生巾等生活垃圾。

  看着泡在厕所污水里的地板、墙、家具,赵先生格外糟心,随即将楼上的住户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赵先生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损失如何确定?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地板、家具被厕所污水浸泡

  2017年11月29日,赵先生购买了临澧县某小区2栋1单元302号商品房。今年2月6日,赵先生新房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小区2栋1单元302号商品房有污水从户门溢出,立刻通过电话告知了赵先生。

  赵先生赶到小区后,打开门查看,只见房屋内因下水道堵塞,导致卫生间溢水造成房屋内木地板、墙面、家具被污水浸泡。经查明,下水道堵塞位置系该单元2楼至3楼间的管道拐弯处,堵塞物为建筑装修垃圾和卫生巾等生活垃圾。

  3月16日,赵先生再次来到尚未入住的新房,发现室内下水道再次堵塞,物业公司再次雇请管道疏通专业人员采用专业设备进行了疏通处理,疏通发现下水道堵塞位置仍为2楼至3楼间的管道拐弯处,堵塞物仍为建筑装修垃圾和卫生巾等生活垃圾。

  看到自己刚刚装修好的新家一次次被污水泡,赵先生将同单元楼上的住户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楼上业主都说自己没有丢垃圾

  当时,赵先生楼上一共有11户住户。肖某贵、史某属、王某艳等10人都是同一栋楼、同一单元共用下水道的业主,均在下水道堵塞前装修入住,均存在往下水道丢弃建筑和生活垃圾,导致下水道堵塞的可能。但同一栋楼、同一单元另一住户赵某华所购1302号房,自今年4月26日才开始装修,暂未入住。

  针对赵先生的这种遭遇,物业和楼上的住户纷纷表示自己没有责任,赵先生应当自行找出实际侵权人。

  赵先生表示,楼上业主均存在实施导致下水管道堵塞的可能,且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与楼上全部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表示,原告损失属实,因物业公司并未怠于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对赵先生的财产损失没有过错,故不构成损害的可能,虽对原告损失表示同情,但不同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楼上业主共同表示,未丢弃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堵塞下水道,自己并非实际侵权人,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装修入住的业主均赔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造成污水溢出的原因系该单元下水管道堵塞,室内下水管道由业主装修时封闭,物业公司难以进入业主室内进行日常查看和维修,该公司不存在丢弃建筑和生活垃圾的致害可能。赵先生的室内财产损害发生后,物业公司及时雇请专业人员疏通管道,并派人对污染的室内进行清洁消毒处理,履行了物业服务的相关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下水管道堵塞原因系建筑和生活垃圾导致,但无法确定堵塞下水管道垃圾的实际丢弃人,因下水管道堵塞部位在二楼至三楼间,共用该下水管道三楼以上楼层业主除未装修入住的外,均存在往下水管道丢弃建筑和生活垃圾造成损害的可能,肖某贵、史某属、王某艳等人也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实施损害行为的人,故均应对赵先生的损失予以补偿。财产损害行为发生时,赵某华尚未装修入住,没有丢弃垃圾的致害可能。

  赵先生的房屋已装修,也存在丢弃建筑垃圾堵塞管道的可能,且发生下水管道堵塞后,他没有及时发现和避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定赵先生房屋因污水溢出造成的财产损失为10000元,法院酌定除尚未装修入住的赵某华外楼上其余10户各补偿赵先生财产损失800元,赵先生自己承担损失2000元。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实施损害行为的业主均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周凌如长沙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