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益阳讯 禁渔期电鱼,捕获鱼后还发朋友圈炫耀,结果被渔政和公安机关盯上了。8 月 26 日,资阳公安分局张家塞派出所依法查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然(男,38 岁,资阳区长春镇人)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查,王某然利用电瓶、逆变器自制一套电鱼工具,于 2018 年、2019 年禁渔期间多次到资江流域甘溪港河段实施电鱼。几乎每电(捕鱼)一次就发朋友圈炫耀一次,先后作案七八次,累计渔获数十斤。不久,王某然胆大妄为的做法引起渔政部门的注意,案件线索随后被移交至资阳公安分局张家塞派出所。

  8 月 26 日,民警依法传唤王某然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然对其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独有偶,家住资阳区新桥河镇的郭某对电捕鱼也比较感兴趣。2018 年 4 月,其邀上三四好友,携带电鱼设备驾船到资江河里电鱼,被渔政部门巡查人员当场发现。案件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后,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郭某也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民警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禁渔规定,自觉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