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长沙市政府公布了《长沙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该细则将从3月19日起实施。
具有10家单体药店才能开设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实施细则》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主要包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连锁门店(直营店、加盟店等)、单体药店、专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
今后,拟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须具有10家以上(含10家)单体药店,或由10家以上独立单体药店通过联合重组形式或兼并方式组建。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或单位兼职。
为加强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监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在总部设置远程网络审方室开展在线审方,除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可以通过远程网络审方系统为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提供在线审方服务。
50家门店以内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配备6名以上注册执业药师开展远程在线审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应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业诚信监管系统联网,确保实现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实施远程在线监管。
单体药店老板要有执业药师资格
今后,凡设在城区(含县城所在地)的单体药店,其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保证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设在农村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单体药店,其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当保证营业时有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指导合理用药。
药店兼营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必须依法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药品零售企业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度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完整的健康体检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健康原因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