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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邵高速通车1年多农民工工资未结:责任方推责

来源:《法人》 2012-02-02 08:06:06

    湖南衡邵高速民工堵路讨薪事件真相

  因为被恶意欠薪,不少修路民工爬上衡邵高速路,一度阻断交通。但在事件之后,衡邵高速业主、承建商和政府监管部门仍然在相互推诿责任,而受伤最深的还是那些眼巴巴地等着薪水回家过年的农民工

  文  本刊记者 伍洲奇

  年关临近,农民工讨薪成了一个不变的话题,国家对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成效显著。

  但近日,湖南衡阳、新邵等地不断有农民工向记者反映:他们修建的衡邵高速公路(简称“衡邵高速”)已于2010年底通车,但时至2012年1月初,他们还没有拿到工钱,无法回家过年,因此爬上高速公路堵路。

  据《法人》记者调查,讨薪未果后,愤怒的民工们围堵了衡邵高速的收费站,直接将下行的车辆放行,导致高速计费卡流失,高速公路公司损失巨大,而 上行的车辆拿不到计费卡,导致高速公路收费秩序紊乱;甚至有不少民工走上高速公路,直接在高速公路上围堵车辆,导致衡邵高速公路堵车数小时,后经公安机关 介入后方才疏通。但,民工的工资依然了无着落。

  1月11日至17日,《法人》记者先后走访了当地政府部门、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等多个单位,得到的答案令人唏嘘。

  修路民工:因欠薪被逼上了高速路

  1月11日,《法人》记者见到修路农民工何路程时,他正大口大口地抽着劣质香烟,眉头紧锁,灰白的烟灰粘在他同样灰白的胡子上,却无暇顾及。

  何路程告诉记者,他现年50岁出头,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人,夫妻俩都曾在衡邵高速(衡阳-邵阳的高速公路)做工,以此赡养家中年届80的父母 亲。但衡邵高速显然让他“吃了大亏”:夫妻俩有接近5万元的工资至今没有拿到,反倒为此跑了不少路,现在住在衡阳县衡邵公司(衡邵高速的业主)附近的一个 小招待所里,没有空调暖气;每天只吃一顿饭,饥寒交迫。

  和何路程一起的,还有何小林等民工,他们认为,“现在饿肚子不要紧,怕的是过年前讨不到钱,无法向家里人交代,也过不了这个年关。”

  “2010年底,衡邵高速便已经建成通车,那个时候就应当拿到工钱,没想到被拖欠工钱;我们没有办法,浩浩荡荡的民工把交通局围了个水泄不通, 最后才讨到了25%的工钱;现在到了2011年底,我们还是拿不到工钱,我们也只好再次堵门堵路。”面对记者的采访,民工们并不否认,他们采取了堵门、堵 收费站,甚至堵高速公路的方式,向欠薪的单位抗议,也是向行政主管部门施加压力。

  “我们也是没有办法,正当的劳动收入都拿不到。”何路程向记者哭丧着脸。

  记者调查获悉,1月11日前的几天里,民工们先后围堵了衡邵高速的收费站,导致不少过往车辆未缴过路费,也有不少车辆上高速前拿不到计费卡;民工们还围堵了高速公路,导致衡邵高速一定程度堵车,随后有两名民工代表被公安机关带走。

  当地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

  对于“不还工钱反倒抓人”的做法,民工们义愤填膺。

  衡阳县公安局一领导就此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因政法部门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不便向记者披露具体案情。但是该领导告诉记者,他们的确因 为堵路而抓了两个人,但是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仅仅是进行调查。记者第二天即获悉,因堵路而被抓的人已经离开了公安局,安然回家。

  但民工们似乎不肯罢休,“国家明明作出了规定,对于恶意欠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民工们因此认为,公安机关不但不应该抓民工,反倒应当将恶意欠薪的责任人绳之以法。

  随后记者来到衡阳县劳动局,劳动局杨副局长和监察大队王副队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在采访现场,记者见到了一份因恶意欠薪而移交公安机关的文书,针对同样的恶意欠薪为何不移交公安机关的疑问,劳动局方的说法让人惊诧不已。

  劳动局方告诉记者,“这个项目是省、市的重点工程,不要说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前工程在建时,对于可能出现的纠纷,我们早就预测到了, 因此要求每完成一定的工程量,就要先行向民工们支付相应的工资,结果被省里某单位的领导批评了。从此以后,就是这个项目的正当劳动检查,我们都要向上面申 请,经批准后才能进行。”

  劳动局杨副局长一再对记者表示,他们并不是不想执法,而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希望记者理解。

  双方公司:工程款未最终结算

  是何方神圣敢于明目张胆地违法,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却又惮于查处?随后,《法人》记者联系了衡邵高速公路的业主——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衡邵公司”),以及承建方之一——辽宁交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辽建”)。

  记者来到衡邵公司所在地,衡邵公司的做法让人瞠目结舌:无论是公司的大门,还是过道的铁框门,皆是大门紧锁。保安在获悉记者的身份后,惨然地向记者笑笑说,“我也是没办法,我只能按照公司规定,先向公司的领导报告后,得到批准才能开门放您进去。”

  大约十分钟后,记者如愿见到了衡邵公司的副总经理何志。何志无奈地说,其实,作为衡邵高速的业主,只与中标的承建公司发生法律关系,承建公司负责将修好的高速公路交给他们,他们向承建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金额,并不与讨薪的民工发生关系。

  何志同时告诉记者,作为业主,确实有部分尾款未和承建公司结算清楚,但是已经多付了5400万元给作为承建公司的辽建,却不知道辽建为何不肯向民工足额支付工钱。何志表示,公司对于承建公司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感到非常无奈。

  对于其与承建公司的关系,何志表示,他们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只有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权对其进行监管。

  几经周折,记者联系上了辽建的项目经理张振东。对于衡邵公司的说法,张振东气愤地表示,衡邵公司的确在2007年签订合同价的基础上,多支付了 5000余万元给辽建。但是,因为2008年湖南冰灾、材料价格上涨、拆迁不力等因素,工程增加了5个多亿的成本。这些成本在辽建加盖公章后,衡邵公司向 相关部门申请调整预算并得到了认可,总投资由原来的44亿元变更为61亿元,这里面多出来17亿元,就包括增加的5个多亿成本,但是至今分文未得。

  张振东质问,这样一算,衡邵公司与辽建到底是谁欠谁的钱?何况辽建施工用的钢材、 水泥、柴油等材料价格上涨,全是由上海致达公司(衡邵公司的投资方)的关联公司高价提供的,衡邵公司很清楚。但是,衡邵公司就是不肯结算,辽建现在没有财 力支付民工工资,何况还缴纳了2360万元的民工工资保证金。问题的关键,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敦促衡邵公司与辽建结算工程款。

  高管局:想办法解民工燃眉之急

  1月13日,《法人》记者来到位于省会长沙的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下称“高管局”),高管局一负责人告诉记者,局领导正在开会研究民营高速公路堵路讨薪的问题,请记者3日后再来高管局采访。

  1月16日和17日,记者依约再次来到省高管局。高管局局领导、总工程师李健告诉记者,对于衡邵高速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导致堵路的情况,局里非常重视,正在想办法积极处理,尽最大努力筹措一些资金,先支付一部分工资给民工们回家过年,解民工的燃眉之急。

  同时,李健向记者出具了一份衡邵高速的邵阳北收费站“遭堵事件”的处理报告。报告显示,导致邵阳北收费站被堵的主要原因是:中标的承建公司拖欠 当地承包人工程款,责任主体是邵阳段中标的承建公司。因此责令责任主体尽快确认结算总额,在春节前筹集资金支付部分欠款。衡邵公司现在已在帮忙借钱来发放 民工工资。

  李健同样认为,衡邵高速衡阳段发生的堵路讨薪事件,主要责任在辽建。但是,该如何制约远在数千里之外的辽建,李健表示,可以通过降低其信誉度等多种方式予以制约,高管局也在想办法处理。

  而对此说法,讨薪无果的民工代表们也提出质疑:“拖欠民工工资是从2009年开始的,2010年底,高管局就应当责令辽建足额支付工资,却在承 诺责令辽建与衡邵公司在2011年6月份前结清尾款后,依然放任辽建与衡邵公司至今未结算尾款,并最终导致民工无钱回家过年。”民工们认为,真正需要承担 责任的,是怠于行使管理职权的高管局。

  怠于管理和惮于管理令谁蒙羞?

  讨要工资的民工们,似乎转了一个圈后又回到了原地。而记者采访的多个部门,似乎都没有责任。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合伙人刘章武律师。

  刘章武律师认为,根据记者采访所了解的情况,政府机关的行为可用“怠于管理”和“惮于管理”来描述——作为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省高速公路管 理局,疏于对辽建和衡邵公司行使监管职责,是“怠于管理”;而作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衡阳县劳动局,在正常执法被“省里某单位的领导批评”后不再敢对违法 现象叫停,是“惮于管理”。

  刘章武律师表示,“任何拖欠工资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而拖欠民工工资的情节尤为恶劣。”所谓“民工工资不按月度结算,而是根据工程项目的长短来结 算”的“行规”,“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按项目结算,这是工程发包商和承包商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他的工资发放是以其劳 动过程已经完成为前提。有了这一前提,用人单位就必须按月发工资。”

  刘章武律师认为,劳动法中规定按时足月发放工资,即一个月至少发一次工资,当月工资当月发,决不允许超过一个月。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时间,用人 单位要交付25%的滞纳金,而且劳动监察部门还可以给予其1至5倍的罚款。本案中,衡阳县劳动局是完全有法律依据查处违法单位的。

  刘章武律师指出,高速公路管理局的职责至少包括:高速公路项目的筹备、招标、评标与合同管理,高速公路建成后的管理,通行费征收、公路养护、沿 线经营开发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因此,作为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高速公路管理局,无论在招投标时,还是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或是在工程完工 后,都有职权对相应单位进行监管和制约。

  刘章武律师还认为,如果存在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依法可以追求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讨薪未果的民工们的命运,《法人》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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