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0月14日讯(记者 杨艳 通讯员 颜雨彬 刘慧云)近日,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失火罪判处因烧纸钱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4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31日14时许,57岁的男子苏某某同其哥哥在衡东县新塘镇欧阳海村24组“老粮站”仓库东北角的河边码头进行中元节“祭祖”活动。苏某某将纸钱分成五六叠,并在附近捡了一些木板和树枝,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纸钱,因未注意防火,纸钱燃烧后引起附近护坡上的枯藤起火,引发 “老粮站”仓库内的家具厂、日化厂、钨砂厂起火,导致仓库和仓库内的木材加工机、日化用品、家具等财物被烧毁。经衡东县价格事务中心鉴定,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为3245618元。

  2021年2月8日,被告人苏某某被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据苏某某供述称,“2020年8月31日下午2点左右去送祖,按照习惯到河边去烧纸,当时准备了8斤纸钱和一些土地包,然后选择在我家附近原粮站的坡下的一个地方烧,当时我还捡了一些木棍子和树枝放在那里,再将纸钱等物品放在木板和树枝上,我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纸钱,烧了三分之一的时候,就把坡上的杂材一同烧燃了。我就爬到粮站的仓库区灭火,但那时候正好刮南风,根本灭不了,最后那里都烧没了。”

  同时,根据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证实起火点为厂区东北角煤房顶部杂草和藤蔓堆处,起火原因为人为燃烧纸钱引起。家具厂起火原因,可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雷击、物品自燃、遗留火种、人为纵火等,不可排除因杂草和藤蔓堆燃烧的飞火引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