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南高院 9 月 8 日消息,近期,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被告人资某是一名 “90 后 ” 老板,与他人合伙在湘潭县茶恩寺镇某工业园内投资建设一个液化气站。
2020 年 11 月 6 日 13 时许,资某明知液化气站施工区域内设有国防光缆,但认为其施工不会损坏国防光缆,在没有通知国防光缆维护人员的情况下,安排余某现场指挥、陈某驾驶挖机进行作业。结果作业过程中挖断京汉广二级干线国防光缆,造成通信中断 5 小时 26 分钟、直接经济损失 11.36 万元。
2020 年 11 月 15 日,资某没有吸取教训,反而 “ 自信 ” 地再次安排余某现场指挥、陈某驾驶挖机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又挖断京汉广一级干线国防光缆,造成通信中断 3 小时 30 分钟、直接经济损失 15.57 万元。
案发后,资某自动投案,向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资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考虑到资某具有悔罪表现、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情况,故判处被告人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
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忽视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指使、纵容他人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据报道,全国首例过失破坏军事通信案发生在 2005 年 3 月 22 日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个铲车司机在路边铲石料时不慎将解放军某部的国防通信光缆铲断了,造成了该部中断通讯 374 分钟,直接经济损失 169.6 万余元,差不多 1 秒钟就要赔 75 块钱。
最终被告人李某因犯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赔偿经济损失 169 万余元。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