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电动自行车主注意啦,从3月1号开始,《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该办法从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等方面都进行了明文规定,如果您一不小心违反了其中的一些规定,将会受到处罚的。

  据了解,《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所指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时速不能超过25公里,整车质量不能超过55公斤。

  根据《办法》规定,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以后,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所需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

  《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除安装儿童安全座椅外,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此外,《办法》还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做了明确规定。其中驾驶员必须年满16周岁,无重大疾病且有一定的驾驶技能。

  有以下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依法处罚:

  1、不悬挂合法有效电动车号牌

  2、骑车时不佩戴安全头盔

  3、饮酒后、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电动自行车

  4、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5、骑车时接打手机

  6、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7、其他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交警部门可对电动车驾驶员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于产生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会将交通技术监控记录通知电动车所有人,并告知其在30日内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且仍然上路行驶的,被发现后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交警部门可依法扣留车辆。

  来源:株洲法制民生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