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银行卡吗?月租 1500 元 ”,如果有人这么问你,千万别干!因为,这不仅会泄露个人隐私,更有可能涉嫌犯罪。

  近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63 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该案是 2020 年 10 月 10 日国务院 “ 断卡行动 ” 部署以来,湖南检察机关批捕的第一起重大案件。该案的办理,为对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进行 “ 釜底抽薪 ” 式打击,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神秘 “ 租车 ” 生意 实为犯罪之路

  2016 年,李某因工作结识了长沙某市场国际商品展示馆的馆长郭某。2018 年的一次聚会中,郭某引荐生意同行阿杰给李某认识。阿杰向李某透露有一门 “ 租车 ” 的生意很有赚头。所谓 “ 租车 ” 生意其实就是出借银行卡给境外线上博彩网站作支付结算,并从中赚钱佣金的犯罪活动。

  “ 一张正常能用的银行卡 2000 元一个月,数量的话自然是多多益善,至于最终能赚多少钱就看‘大车商’能发展多少‘卡头’和‘法人’。”

  听了阿杰的介绍,郭某多少有些顾忌,他自知出借银行卡赚钱是简单,银行卡里资金流水过大,账户容易被冻结,风险也不小。但是一心向 “ 钱 ” 看的李某暗自算了一笔帐:“2000 元一张卡,把这活分包给‘卡头’,一张自己收 500 元提成,以自己的人脉关系,一年搞个十来万不成问题。” 巨额利润诱惑下,当 “ 大车商 ” 赚钱的法律风险全被他抛之脑后。

  不久,李某就发动自己的人脉关系,迅速在同事、同学及朋友中发展了 17 名 “ 开卡人 ”,从 2018 年 7 月开始,李某每个月都能给阿杰这条线提供 8 — 20 张不等的银行卡,获取了不菲的收益。尝到甜头后,李某在这条罪恶道路上越走越远。他不但指导这 17 个人,进一步发展了更多的下线,又通过郭某的牵桥搭线结识了另一个老板 “BOSS”,将更多的银行卡、与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U 盾、身份证复印件(四件套)邮寄到深圳中转站,再重新打包发送至东南亚等地,彻底沦为从事境外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犯罪分子的帮凶。

  签订 “ 出租 ” 协议 境外遥控开卡人

  “ 两个月后,我出租的 4 张银行卡都被冻结,不能使用了,李某就通知我,根据合同我得拿身份证去重置一下,银行里一般不会问什么,只要提供身份证就能继续使用了。后来我姐的银行卡也被冻结了,他也叫我转告她去银行重置开通。” 柳某向承办检察官交代。

  这些 “ 开卡人 ” 为什么如此听话呢?原来为加强对各 “ 开卡人 ” 的控制,郭某、李某根据上线老板的要求,采用月租的形式支付报酬,并和开卡人签订协议,从而引诱控制开卡人。协议规定,一旦银行卡被冻结、处置,开卡人必须持银行卡到银行办理解冻、解封,取出余款并存入上线指定的回款账户,否则不再支付租金。为了能够长期收到 “ 租金 ”,“ 开卡人 ” 往往高度配合,按照他们的要求到银行办理解冻、解封等业务。

  涉及电信诈骗 79 起

  当前,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之所以持续高发,非法开办贩卖银行卡、电话卡正是此类犯罪难以根治的重要原因。经初步查证,该犯罪团伙为境外 “ 上线 ” 提供 “ 四件套 ” 共计 580 余套,非法获利 450 余万元。该批银行卡涉及全国各地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案件 79 起,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涉案类别主要为冒充公检法诈骗、裸聊敲诈勒索、刷单诈骗、贷款诈骗等。

  为了确保 “ 断卡行动 ” 的办案质量和打击效果,雨花区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将办理该案作为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等上游犯罪的重要环节,依法提前介入精准研判该案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确保依法从严打击的处理原则,综合分析该案的证据收集要点,为案件顺利办理打下坚实基础。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后,为深挖事实线索、夯实证据基础,专案组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意见书》,明确列出该案需继续侦查的方向、需补充收集的证据内容等,精确指导侦查机关深入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检察官提醒:

  根据央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一旦出租、出卖你的手机卡、银行卡,极有可能被收卡人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持卡者本人也会 5 年内被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个人征信上也会留有污点,影响贷款办理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