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七种情况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部分停车设施比较完善的公立医院还将开展当日就诊住院患者免费停车试点,在取得一定经验后,再在条件相当的公立医院实行。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七种情况

  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在人工值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无人值守期间,在自动计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晚上 22:00 至第二天早上 7:00,或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

  (二)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三)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四)除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放 15 分钟以内(含 15 分钟)的车辆 ; 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 30 分钟内或由当地价格部门规定的免费时间内的车辆;

  (五)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六)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停车设施比较完善的公立医院

  开展就诊住院患者免费停车试点

  《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按小时计时收费的,从车辆进入停车场开始计时,不足 1 小时的按 1 小时计费。按次收费的,每次按 12 小时计算。

  《办法》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其他停放车辆实行计时累加收费。

  部分公立医院停车位特别紧缺的,为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的顺利通行,可对超过规定免费停放时间的车辆实施收费。

  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

  提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公立医院应鼓励职工车辆院外停放,为就诊车辆停放提供方便。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各个公立医院类别、门诊量大小、车位周转率、区位情况等,在听取患者和医院方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就诊车辆停车的合理免费时间;住院病人家属凭住院探视卡(或住院相关凭证),对同一辆车同一天内多次出入实行优惠;各市州可选择部分停车设施比较完善的公立医院,开展就诊者凭当日就诊凭证或住院患者凭当日出院结账凭证免费停车试点,在取得一定经验后,再在条件相当的公立医院实行。

  机场因建设投资较大,且航班波动易致多个高峰时段,为了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加速车辆周转,对进入机场停车场的车辆,实行计时收费的 1 小时内最高收费标准 8 元,1 小时后每增加 1 小时按低于 5 元的标准收取。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不得超过 10 元。进入机场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每天每车最高不超过 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