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1月7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许振兴)11月6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帅担任审判长,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5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间,黄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租用挖机,先后在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某公路处东西两侧开采砂岩矿,并将开采的矿石销售给碎石场、工地等处及供给谭某、侯某等村民使用。

  期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多次向黄某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开采作业,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土地原状。然而,黄某某却以“打游击”的形式,利用周末等非工作日继续私挖滥采矿石。经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七队评估、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评审认定,确认黄某某开采的砂岩矿资源量为23458吨、矿产品价值为728136元。其中,2100余吨已被黄某某以23-26元/吨的价格售出,获利5万余元。

  2018年11月,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之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案涉现场进行了植被复绿工作,向岳麓区莲花镇某村民委员会交纳了复绿押金10000元。

  法院认为,黄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黄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及时进行植被复绿等情节,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