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9月2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李智勇 刘艳萍)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逃避打击参与并配合虚拟交易、虚假“走账”,从中非法牟利89000余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达500多万元。经湖南省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傅某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赔违法所得89000余元。

傅某银系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农业局原良种棉加工厂职工。2014年8月至2016年5月,经傅某银及其子傅某介绍,先后通过赵某秋、彭某文、刘某勇、赵某华(均已判刑)以桃源县四家棉花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陈某峰、夏某民(均已判刑)和刘某峰(另案处理)经营的鹰潭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等7家受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18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4497万余元,共计税额517万余元,其中412份抵扣税款共计510万余元;傅某银、傅某按票面价税金额的千分之二收取点费,非法牟利89000余元。

在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傅某银及其子傅某不仅在受票方与开票方之间介绍联系,且积极参与整个虚开过程,并为逃避打击参与并配合虚拟交易、虚假“走账”。2018年9月1日,傅某银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银与同案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致使国家税款被骗达50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傅某银不仅在受票方与开票方之间介绍联系,且参与整个虚开全部过程,并配合虚假“走账”,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对其违法所得89000余元,应予追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