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近日,永州新田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使用网约车引发的身体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柏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123000元。

  2017年11月21日,陈某(女)通过打车软件打车,司机柏某(男)到达定位位置。陈某经寻找发现柏某的车辆,期间耽搁了几分钟,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车辆行驶途中,双方争执仍未停止,柏某顺势将车停在路旁,强行将陈某拖出车外,拖扯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陈某左脚受伤。陈某被诊断为左外踝及后踝骨折,花费医药费15000余元,经鉴定,陈某所受的损伤属十级伤残等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柏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陈某的经济损失,但陈某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柏某的责任。故综合庭审质证和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被告柏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23000元。

  记者周凌如通讯员刘芳邓小华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