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7月2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李智勇 王凤)为偿还赌博所欠的高利贷,使用虚假身份签订货物运输协议,骗取他人钱物。经湖南省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桃源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9年,甄某购买了一辆旧的套牌翻斗货车从事货物运输,并伪造了名为卢某的身份证、驾驶证及该车的行驶证。2010年1月4日,甄某运煤到湖南省常德市卸货后,到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从事配载中介信息的梁某处登记空车配货的信息,立意从常德承运一车货物后中途变卖,以还其赌博所欠的高利贷。

  瞿某在湖南省龙山县城从事粮油销售,于2010年1月从桃源县九溪乡一大米厂购买了20余吨大米,委托梁某为其办理货物运输事宜。同年1月5日,甄某使用伪造的卢某的证件与梁某签订了一式三份的《货物运输协议书》,委托方、承运方、中介方各执一份,其中委托方一栏由梁某代替瞿某签名,由甄某负责承运瞿某购买的大米至龙山县城。梁某将协议内容告知瞿某,得到了瞿某的认可,瞿某将装载大米的具体情况告知了甄某。

  2010年1月6日,甄某驾车来到上述大米厂,将瞿某购买的价值97778.98元的42512.6市斤共859包大米装载上车,先运到湖北省鹤峰县王某经营的粮店卸下115包大米抵了欠贺某的借款,王某售出后的货款由贺某收取,然后甄某将其余大米运到湖南省桑植县城销售,将销售所得偿还了所欠高利贷后逃逸。

  2010年1月24日,民警从王某的粮店追回74包大米(每包50市斤,价值8510元)和销售所得4100元,并于同年4月16日发还给瞿某。

  甄某于2019年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并于同年4月25日向瞿某退赃款85169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签订货物运输协议,骗取他人钱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