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6月6日讯(记者严远丹 通讯员刘玮)6月6日,记者从湖南省人社厅获悉,从2019年1月1日起,湖南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 元。

  根据近日出台的《关于2019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湖南从2019 年1 月1 日起,为2018 年12 月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 元,这是第一项调整标准。在此基础上,实行第二项调整标准,即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 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3 元,缴费年限不满1 年的记为1 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 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本人2018 年12 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2.7%。原因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两项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40 元的,按140 元调整增加。

  养老金调整向70岁以上老人倾斜。根据《通知》,在前两项调整基础上,对2018 年12 月31 日前年满70 周岁以上(含70 周岁)至80 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 元;对2018 年12 月31 日前年满80 周岁以上(含80 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0 元,这是第三项调整标准。

  此次养老金调整充分照顾艰苦边远地区人员。《通知》要求,在上述三项调整标准的基础上,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 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 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 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通知》要求继续按照规定予以倾斜,认真落实相关解困标准。

  《通知》还明确规定,2018 年12 月31 日前已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4 号)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国有林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15 号)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