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筑物须配备车位、停车场不得乱收费、禁止侵占公共停车资源……

  岳阳人停车下月起将有法可依

  本报讯(记者 谢凌)昨日,记者从市城管局停车办获悉,为解决机动车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满足日益增长的车辆停放需求,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据停车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条例的出台集中了多部门的智慧,凝聚了广泛共识,是岳阳市城乡建设与管理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湖南省各市州第一部关于机动车停车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据悉,该《条例》着眼治理“大城市病”,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聚焦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在设施规划建设、泊位有效供给、资源开放共享、停车秩序规范、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停车场规划刚性不足,一些停车场被挪作他用等问题,《条例》规定,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规划要求建成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或者变公共停车位为专用停车位。

  针对停车场建设不足,群众停车难等问题,《条例》规定,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交通发展和停车需求变化,对建筑物配建车位标准及时作出调整,并科学合理确定建筑物停车设施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不符合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同时,《条例》还对鼓励停车设施向社会资本开放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针对侵占公共停车资源,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问题,《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针对停车场经营者乱收费和服务标识不明显、不明码标价、不提供正规发票等现象,《条例》规定,机动车停放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具体收费办法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告停车设施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价格核定及价格备案等手续;按照公告的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