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沙4月18日电(记者陈文广)湖南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个体经营户谢丙辉行贿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丙辉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据介绍,谢丙辉行贿一案于2018年11月28日由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被告人谢丙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2名国家工作人员现金1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属情节严重。谢丙辉虽然主动到案,并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翻供,依法不予认定自首。鉴于谢丙辉在侦查阶段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对案件侦破起关键作用,可适当从轻处罚。桃源县人民法院遂以行贿罪判处谢丙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谢丙辉不服,提出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谢丙辉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认定谢丙辉不构成自首的事实认定有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改判。故作出前述二审判决。